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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重点部门监督管理办法

实用范文 2022-06-06 点击:

  医院(hospital)一词来自拉丁文,原意为“客人”,因为一开始设立时,是供人避难,还备有休息间,使来者舒适,有招待意图,后来,才逐渐成为满足人类医疗需求,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收容和治疗病人的服务场所。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医院重点部门监督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院重点部门监督管理办法

  1、工作人员进入治疗室、换药室或进行无菌操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

  2、各诊室环境整洁、空气新鲜,开始工作前开窗通风、换气。

  3、地面每日湿式清扫、拖洗2次,遇污染及时进行消毒;各诊室应分别设置专用拖布、抹布标记明确,分开清洗,悬挂晾干,每日定期消毒。

  4、每日紫外线空气消毒一次,每次60分钟,紫外线灯管每周定期用75%酒精擦试一次,有记录。照射强度低于70uw/cm或累计时间大于1000小时应及时更换。

  5、所有的物品(无菌物品、外用药品、消毒药品等)分类放置固定区域,有明显标志,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严格分开放置,无菌物品按灭菌日期依次放入专柜,超过有效期(7天)应重新灭菌;无菌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位置。

  6、各种操作应按隔离消毒原则,如换药:先换无菌伤口,再换感染伤口,特殊感染伤口应严格隔离,不得进入换药室。

  7、各种器械尽可能采用高压蒸气灭菌,使用浸泡消毒法时,应选择合适灭菌剂,(医务人员应掌握消毒剂使用方法、浓度、时间及注意事项);器械应打开关节浸泡,严格掌握灭菌时间,有标志。

  8、各种无菌器械使用后遵循浸泡消毒---清洗---高压灭菌原则;一般感染与特殊感染或传染性病人使用的物品与器械分开浸泡消毒;严格掌握使用浓度及浸泡时间;(感染性与非感染敷料分别放置污物桶加盖)。

  9、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注明时间,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灭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

  10、碘酊、酒精应密闭保存,每周灭菌更换容器1次;开启的棉球、纱布储槽,使用时间最长不超24小时(尽可能用小包装)。

  11、无菌镊子及容器配套一罐一件,消毒液浸泡液面为容器的1/2—2/3,消毒液(戊二醛)每周更换一次,容器每周灭菌更换1次。

  12、治疗和检查的无菌物品必须一人一用一灭菌;静脉采血、注射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

  13、针头、头皮针、注射器、输液器使用后分类放置,集中环保处理。

  14、弯盘、止血带用后浸泡消毒,清洗备用,做到一人一针一带一用一消毒。

  15、不能用塘瓷和铝盒作为灭菌物品的储存用。

  16、进入人体组织或接触破损皮肤粘膜的医疗用品必须灭菌,接触完整皮肤的医疗用品必须消毒。

  17、生活垃圾与医用垃圾严格分开,医用垃圾分类放置。

  18、医务人员不能穿工作服走出院外及进入食堂。

  19、各科室做好环境卫生学的监检工作,每月定期做好灭菌物品(无菌包)、使用中的消毒液、使用中的灭菌液、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空气、紫外线灯强度等七项监测,特殊科室加强特殊项目的监测。

  20、螺纹管应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喉镜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氧气湿化瓶每日消毒,湿化液使用消毒蒸馏水,每天更换或干燥保存。

  21、平车、诊断床等应每日定时消毒,被血液、体液污染时应及时消毒处理,体温计等使用后应立即消毒处理。

  22、衣服、床单、被套、枕套做到随脏随换,恢复期病人每周更换1-2次,每一病人出院应终末处理,枕心、棉絮、床垫定期消毒。

  23、冲洗桶每天高压消毒一次,冲洗接头一人一用一消毒。人流吸引瓶每天用后终末浸泡消毒。

  25、洗衣房布类应严格分开清洗如供应室布类、婴儿包布、工作服、病人床单被服、衣服等应严格分开,不能混洗。

  26、若致病菌感染用过的地方、物品,除按终末消毒外,须进行细菌学监测,无致病菌后方可再使用。

  27、拖把:病房、走廊,卫生间、开水间、餐厅、办公室均需分开使用,不得混用。

  医院重点部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三)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

  (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诊疗常规及指南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完善并实施护理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护理指南;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方法,持续改善护理质量。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覆盖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配合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则,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医诊疗、技术、药事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

  第四章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地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数据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熟练运用医疗质量管理工具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价,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发布的质控指标和标准完善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指标体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形成本机构医疗质量基础数据。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重视专科协同发展,制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为链条"的多学科诊疗模式。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重视人才培养、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满意度监测指标并不断完善,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监测,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全过程成本精确管理,加强成本核算、过程控制、细节管理和量化分析,不断优化投入产出比,努力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对各科室医疗质量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方法、专业技术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以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医院信息化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收集的医疗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反馈,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医疗安全风险防范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临床诊疗过程中的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并作为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重要基础工作。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质控组织应当重点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托国家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全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指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行评价,并实现与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四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激励机制,采取适当形式对医疗质量管理先进的医疗机构和管理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对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依法处理,同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以及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疗质量: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能力、条件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

  (二)医疗质量管理: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过程。

  (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指为实现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持续改进所采用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如全面质量管理(tqc)、质量环(pdca循环)、品管圈(qcc)、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绩效评价、单病种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医院重点部门监督管理办法

  重点部门、科室医院感染控制制度

  医院感染预防和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尤其是对手术室、重症监护室、产房、导管室等重点部门、科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必须通过重点管理,促进整体预防措施的实施,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实行惯性运行,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和操作常规化,确保病人和医护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一、门诊科医院感染控制制度

  (一)诊室的一般消毒制度

  1、工作人员要求

  (1)工作人员上岗衣帽整齐,给患者检查及操作前后应洗手或用消毒液擦拭。

  (2)普通患者和特殊感染患者分室就诊,医护人员接触传染病患者后应更换诊查床单,物体表面用含有效氯500~1000mg/l的消毒剂溶液消毒,医护人员的手可用快速手消毒剂或75%酒精擦拭l~3分钟,流动水冲洗。

  (3)无菌操作应戴口罩,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和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巾一带。

  2、清洁处理与空气消毒

  (i)坚持每日的卫生清洁和月大扫除制度,诊前l0分钟开窗通风,保持诊室、换药室、治疗室的清洁整齐。

  (2)每日擦拭诊查床,更换床单、枕套。

  宜黄县妇幼保健所

  (3)治疗室、换药室每日用空气消毒机消毒,每月对空气、物表及医务人员的手进行培养一次并有记录。

  3、非一次性管道的消毒

  (1)非一次性胃管、吸痰管、导尿管、肛管用后分别放在含氯消毒液内浸泡,再刷洗、晾干,送供应室灭菌后备用。

  (2)雾化吸入器专人使用后,必须经消毒(螺旋管、面罩、雾化罐各关节拆开,用消毒液浸泡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备用)方能用于他人。

  4、一次性物品的处理一次性注射器、针头、输液器、输液袋、弯盘、吸氧管、胃管、导尿管、气管插管、引流管、内窥器等,用后分类收集,统一回收焚烧处理。

  5、各种瓶类消毒

  (1)氧气湿化瓶:持续吸氧者必须每日更换湿化瓶及无菌水,湿化瓶用含氯消毒液浸泡,然后再用清水冲洗、晾干、备用。吸氧管专用,24小时进行更换,一次性的用后进行焚烧,重复使用的用毕重新消毒。

  (2)电动吸引器、胃肠减压器、洗胃机容器里的内容物满后随时倒,做到每日刷洗。用毕先用消毒液浸泡消毒,再清洗干净备用。

  (3)密闭引流瓶用后浸泡在消毒液内消毒,再刷洗干净、用取层包布包裹,送供应室灭菌。

  (4)碘伏、酒精溶液每周更换2次,容器每周灭菌2次。

  6、器械、敷料的消毒

  宜黄县妇幼保健所

  (1)换药盘(碗)、镊子用后浸泡在消毒液内消毒,再刷洗干净、擦干,然后送供应室高压灭菌。

  (2)经灭菌的各种敷料桶(纱布、棉球)、无菌包,开封后的确效时间为24小时,并注明开封日期和时间。

  (3)无菌持物钳干式保存,每4小时更换一次,并注明启用日期和时间。

  (二)专科特殊消毒制度

  1、接诊室

  (1)每日用消毒液擦拭桌子、凳子等。

  (2)体温计用75%酒精浸泡消毒,指甲刀用75%酒精擦拭消毒。

  (3)患者人院前检查衣服、头发是否清洁,条件许可可用按比例配制的酒精进行沐浴、更衣。

  2、妇产科

  (1)患者用后的检查床垫和漏斗等每日用消毒液擦拭一次,检查患者均用一次性纸垫、手套,内窥器一人一用一灭菌。

  (2)检查阴道出血患者医生需戴无菌手套,外阴用l%。新洁尔灭棉球消毒后方可内诊。

  (3)显微镜玻片用毕及时浸泡在消毒液内,定期测试消毒液的浓度。

  (4)内窥器用后浸泡在消毒液内消毒后清水冲净擦干,然后送供应室高压灭菌。

  3、中医科针灸针做到一人一穴一针,一次性使用的用后统一回

  宜黄县妇幼保健所

  收进行焚烧。重复使用的先进行高压灭菌后再进行清洁,然后再送供应室进行高压灭菌。

  4、眼科有流行性结膜炎时设专病诊室,医护人员操作前后必须用消毒液消毒双手。眼压计用后必须消毒,方能用于他人。

  5、门诊治疗室及门诊其他专科的消毒同上述有关条例。

  二、急诊科医院感染控制制度

  1、医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措施,无菌操作前衣帽整齐,戴口罩并洗手。

  2、医护人员如有特殊感染不得进入治疗室或进行无菌操作。

  3、进人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必须灭菌,注射器、输液器应一人一针一管,用后按要求统一回收处理。

  4、凡疑为特殊感染敷料、废弃物及一次性无菌手套、棉签等医用垃圾应装入黄色垃圾袋内封闭,医院统一焚烧处理。

  5、治疗室每日用空气消毒机进行消毒,每月空气培养一次(菌落应≤500cfu/m3)拖布专用并有标志,每日擦拭地面;冰箱每周除霜一次,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6、治疗车上层为清洁区,下层为污染区,止血带~人一用,用后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晾干备用。

  7、地面及床头桌湿式擦拭,并湿式扫床,一桌一布,一床一套,用后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拖布标记明确,清洗后悬挂晾干。

  8、碘伏、酒精注明日期和时间,每周更换2次,容器每周灭菌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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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无菌物品与有菌物品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和日期,有效期为l周,开启的无菌包有效期为24小时,已抽取的药液有效期为2小时。

  10、医护人员应了解消毒剂的性能及作用,有效浓度及作用时间,配制方法,使用中的消毒液应保持有效浓度,定期更换及监测。

  11、呼吸机管路应专人专用,使用中的管路定期更换,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12、雾化药杯及口服药杯做到一用一消毒,用毕应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清洗后擦干备用。

  13、氧气管专用,使用中的氧气湿化瓶每日消毒并更换无菌水,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

  14、体温表做到一用一消毒,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后干燥保存。

  15、血压计及听诊器用75%酒精擦拭,袖带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清洗后晾干备用。如被血液及体液污染应随时清洗消毒。

  16、床单位终末消毒:

  (1)清理床头桌及壁柜,并用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床头桌、床档及壁柜。

  (2)臭氧消毒床垫及被褥。

  (3)各种仪器用75%酒精擦拭并保持其备用状态。

  三、治疗室、注射室医院感染控制制度

  (一)操作前医护人员的准备

  1、操作前衣帽整齐,戴口罩、洗手,严格执行各项无菌操作规

  宜黄县妇幼保健所

  程。

  2、进行无菌操作前后要洗手,或用75%酒精消毒双手,方能进行下一项操作。

  3、医护人员发生特殊感染不得进入治疗室。

  (二)清洁处理

  1、坚持每日清洁制度,定时通风,确保室内物品(包括污物桶)清洁干净。

  2、操作前后用浸有消毒液的抹布擦拭桌面、台面、治疗车和治疗盘等。

  3、治疗室的拖布专用并有明显标志,地面每日用浸有消毒液的拖布擦拭。

  4、每日用空气消毒机消毒。

  5、每月大扫除1次,每月进行空气培养1次,菌落计数≤500cfu/m3。

  6、治疗室护士负责冰箱每周清洁除霜1次,药用冰箱不得放置私人物品。

  7、静脉注射止血带做到一人一带,用后消毒液浸泡消毒。

  (三)无菌措施

  1、无菌、有菌物品分开放置,无菌物品有标志及灭菌日期。

  2、治疗室护士每日清点并检查无菌物品(包括一次性物品有无过期)的有效期,过期物品需要重新灭菌方能使用。

  3、无菌敷料桶(纱布、棉球)开封后有效期为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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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注射、治疗时,应铺无菌盘,盘内的治疗巾每4小时更换一次。

医院重点部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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