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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3篇

实用范文 2022-06-30

  公益性项目是指那些非营利性和具有社会效益性的项目。公益性项目是以谋求社会效应为目的,具有一般规模大,投资多,受益面宽,服务年限长,影响深远等特点的投资项目。现阶段关于公益性项目的解释有两种,分为广义和狭义。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1篇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xxx6〕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巡逻、小区车辆管理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社区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xxx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

  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下同)年龄;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就业困难的。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与街道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初次上岗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从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为便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协议期限应设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以上为止。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审核

  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区就业服务处填报《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附件),区就业服务处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局核定。

  五、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初次上岗的手续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初次上岗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在其户籍、居住和岗位所在社区分别同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相关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室将公示意见反馈给相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与其签订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要为其办理提档手续并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对其就业状况输入“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其《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做好记载,其《援助证》和档案分别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市就业服务机构集中保管。

  六、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考核考评制度

  街道、社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制度。经考核考评不合格的,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解除其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

  七、其他

  1、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申请资料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xxx6〕143号、杭财社〔xxx6〕63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市拨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各项补贴,各区、街道(乡镇)应及时拨付到位。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申请要认真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要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岗位在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真正把社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州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确保就业扶贫精准发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统筹组织、部门具体开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性、辅助性岗位。包括乡村扶贫信息员、就业信息员、生态护林员、农村公路养护员、农村保洁员、河道管理员、生态环境管理员、农村饮水管理员、禁毒防艾宣传员、治安巡逻员等安置贫困劳动力的岗位。

  第三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稳定贫困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重点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家庭、重病家庭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坚持“按需设岗、科学开发、岗需互选、人岗匹配”的原则,合理设置开发规模和岗位数量,防止岗位开发盲目化、随意性、福利化倾向。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四条坚持“程序规范,管理到位,公开公平”的原则,县(市)人民政府牵头抓总,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尽其责制定具体岗位的管理细则,乡镇负责具体落实,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考评工作,杜绝“优亲厚友”和“人情安置”等问题,确保乡村公益性岗位发挥效益。

  第五条摸清基础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就业需求的贫困劳动力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摸清岗位需求,掌握贫困群众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准确对接岗位类型、岗位数量、岗位条件,为制定岗位开发计划提供准确依据。

  第六条制定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或本地贫困劳动力现状),有机统筹整合各部门政策支持,制定本地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细则,公开发布乡村公益性岗位用工信息。上级职能部门有资金支持、有目标任务的,应优先完成。

  第七条公布岗位信息。县直岗位开发由有关部门指导,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村委会配合,对拟聘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薪酬待遇、岗位要求、工作地点、管理考核等信息进行公布。

  第三章岗位安置

  第八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有就业意愿但“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原则上年龄在16—65周岁,对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劳动者,不得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对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收入超过脱贫标准无返贫风险的贫困劳动者,原则上不得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九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信息。公开发布岗位信息,在村委会张贴或网站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注明岗位职责、招聘要求、薪酬待遇、劳动时长、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信息。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在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由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三)村级评审。按照本人申请,村委会或评审小组对申请人员开展评审,确保人岗匹配,并在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四)审核审批。公示期满无异后,由村委会将岗位信息和拟聘人员上报至乡镇或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审核上岗。

  第十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后,应及时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并按照第九条程序进行补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书面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聘用协议须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监管责任等。安置期满后,仍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可继续按照程序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建立县级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统管的管理运行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村级承担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严格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核实认定,确保依法依规安置符合条件人员,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轮流坐庄、资金补贴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避免一人多岗等岗位设置过多过滥现象。

  第十五条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服从日常管理等情况的人员,应及时解聘并停发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

  第五章 薪酬拨付

  第十六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每人不低于800元/月的岗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各地可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性服务程度、服务时间、资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按照办理流程和要求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发放。

  (一)申请补贴。由村委会按照安置资金来源填写《德宏州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申请表》《德宏州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花名册》,连同申请补贴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按月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二)补贴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三)补贴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材料,按资金来源报县市职能部门审核。

  (四)补贴发放。县市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请财政部门拨付,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对应乡镇人民政府专户,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兑付到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各县市必须严格执行财政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可统筹整合人社、扶贫、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项目资金进行统一调配安置,也可自筹资金自设岗位安置。属沪滇劳务协作项目的从上海市对口支援沪滇劳务协作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各县市要管好用好补贴资金,主动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回补贴资金外,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村级公益性岗位职责制度3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滨海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全勤为22天):

  (一)病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请病假一年内请假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用工单位可根据规定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2、病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病假15天(含15天)以下,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随考勤劳动就业局。休病假15天(含15天)以上,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报就业局审批备案。

  3、病假工资待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有医院诊断证明书的,每休息一天扣20%的工资,依此类推。

  (二)事假制度

  1、事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社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随考勤报劳动就业局。

  2、事假工资待遇:公岗人员请事假,工资按实际天数扣款。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社区每年度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社区进行表彰奖励。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我们社区可以突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劳动保障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在社区内更好地开展工作。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区劳动就业局实施具体检查管理。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班:早7:00时—8:30下午:5点—6点(北京时间),公岗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社区有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社区要组织公岗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并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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