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支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支部建设,使党支部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上海市党支部建设纲要》、《上海市高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建设的最基层组织,是领导所在支部党员,团结带领群众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的战斗堡垒。党支部要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校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及其委员会的产生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由党总支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要本着有利于党组织开展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的原则,主动适应学校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和党员队伍构成的新变化,改进和调整党支部的设置形式,尽可能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组织对应,形成健全严密的组织网络。
学院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教研室、办公室设置;党政机关、教辅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班、年级或专业设置。凡有正式党员3 人以上的部门都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少的部门也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五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保证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 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设书记1人,由支委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 1 人。支委会委员人选须报党总支批准(其中教职工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须事先征得党委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支委会每三年改选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改选。选举结果和委员的分工要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出缺,应及时请示党总支,召开支部大会补齐。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调动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工作制度,丰富活动内容,创新工作方式,加强自身建设。
2.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研究,团结和带领党员群众积极投身于学校各项事业,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建立健全党员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坚持和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内谈心制度、党员制度等,把经常性的党内生活作为教育党员的主要手段,不断丰富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和载体,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员责任感,提升党员能力。
4.培养教育,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坚持和落实联系人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团推优”制度、预审制度、政审制度、公示制度、谈话制度等,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5.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功能。主动关心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思想和实际问题,把服务师生、教育师生、组织师生有机结合起来。深入了解师生需求,倾听师生意见,反映师生要求。对师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解决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通过民主协商、平等对话等形式,协调各方利益,促进校园和谐。
6.推进党内民主。坚持党内事务党员先讨论、党的决定党员先知道的原则;畅通党支部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反映渠道,营造党内不同意见的平等讨论环境;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除上述各项职责和任务外,还应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承担、完成如下职责和任务。
1.教师党支部。要支持学科专业、教研室行政领导的工作,经常与其沟通情况,对学科专业、教研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讨论。要围绕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业务工作,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引导本学科专业、教研室的党员、群众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努力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任务,做到立德树人,在教书育人中做出成绩。
做好在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把培养和建设一支素质较高、数量相对稳定的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有针对性地开展激励、引导、服务和培养教育工作,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事业上成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及时吸收入党,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党政机关、教辅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支部。要协助本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党员进行监督。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经营性质单位的党支部还要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依法经营,力争创造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学生党支部。要围绕促进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把党支部各项工作与校园文化建设、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业就业、心理健康教育等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教育与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学生勤于学习、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要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4.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通过组织适合年龄特点的活动,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优势,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十条 支委会要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必须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实施。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凡是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支委会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健全和落实党内各项生活制度。
第四章 支委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应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热爱党务工作、作风正派、群众公认、有奉献精神。
党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党总支的工作部署,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召开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负责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以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定、决议;检查支部工作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 重点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支委会成员和全体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 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相互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学、妇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 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组织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一部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支委会其他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协助党支部书记做好党支部的改选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配合宣传委员和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和党风党纪教育,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3.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提出党员发展计划。办理新发展党员接收、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4.根据支部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5.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做好支部活动的记录及相关材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
2.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配合组织委员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
3.协助支部书记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了解和掌握教职员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好人好事。
4.创新活动方式和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三)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教育。
2.检查了解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遵守党纪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积极帮助教育受处分党员。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违纪人员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的申诉。协助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4.经常向支委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支委会成员除履行上述工作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三会一课”制度。健全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党员大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及时召开。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党小组要定期向支委会报告工作,支委会(含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每学期要向支部大会报告1次工作。党课每学期组织2次(含全校)。党支部要坚持每两周1次的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 日常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党员长期受教育的学习机制,党支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学习培训,对党员进行培训教育,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努力做合格的党员。
第十五条 会制度。加强党内生活制度化建设,每年要分别召开一次党员、支委会的民主生活会,沟通思想,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制度。完善党内评议制度,认真做好教职工党员每2-3年1次、学生党员每学年1次的民主评议工作,通过开展群众评议党员、党员评议支部、下级党组织评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民主评议一般要经过学习提高、自我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阶段。民主评议结果要报上级党组织。
第十七条 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建立健全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坚持群众路线,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拓展党员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服务群众的内容。建立支委和党员联系群众责任制、服务群众承诺制。党支部要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问、听取党外群众意见、重大事件及时向群众通报等形式深入联系群众,通过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
第十八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重大问题或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一般每学期要向党总支汇报1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员于每月15日前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党费收缴记录工作,并于每月20日前将党费上交所在党总支。 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党支部工作规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在学院的基层组织,是学院党组织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支部在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党支部努力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学院党委的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要,党支部分为教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和机关部门联合党支部、离退休教工党支部、临时党支部等。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建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支委会设书记1人,由支委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支委会和不设支委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报党总支批准,每届任期两年。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开支部党员大会及时补选,并报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支部委员应推选党性强、品质好、热爱党的事业,胜任工作的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思想作风好,敢于坚持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并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干部党员担任。
党支部的职责
第六条党支部要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指定专人同入党积极分子联系,重点进行帮助。坚持定期考察、入党前进行教育培养、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制度,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确保新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党员和群众思想教育计划,坚持政治学习制度。
2、及时分析、了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并做好工作,对先进模范事迹要及时表扬宣传、对不良现象要敢于批评教育。
3、主动关心并帮助解决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积极为青年教师和大学生的顺利成长创造条件。
(五)不同类型的党支部,还应根据自身特点履行其职责。
1、教工党支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支部书记应经常与本单位行政领导沟通情况,参加系(部)务会议,并参与对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2、学生党支部要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协助党校做好思想工作。对学生中的错误言论和不良风气要敢于进行批评教育,团结带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同时,要指导、支持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班委会开展工作。
3、机关党支部要协助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作风,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党员进行监督。
4、离退休教工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教工的教育和管理,反映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老同志与在职人员的关系,增进相互理解,支持现任领导做好工作,发挥老同志的优势,积极参与两个文明建设,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党支部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防止个人说了算。正确处理好支部书记与委员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坚持联系群众制度。联系群众包括:一方面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教工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另一方面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分配每人联系几个群众,了解他们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他们排忧解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于联系对象的情况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支部要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要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党员无故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的,要及时予以帮助教育。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支部要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条坚持保密制度。党支部要以身作则并教育广大党员遵守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各项法律和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情。
党支部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党支部工作目标
(一)思想政治工作
1、认真组织师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和形势教育;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积极开展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的教育。
2、有计划地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展形式生动、主题鲜明的党员教育活动。要求党员牢记党的纲领,宗旨,组织纪律和优良作风,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提倡吃苦奉献精神。
3、加强对党员的管理、监督和党风党纪教育,按党纪做好党员失职、违纪的处分工作。
(二)组织建设工作
1、按学院党委统一部署,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做好党支部换届工作,按期(每两年一届)进行党支部改选,新任党支部书记上岗后一年内必须参加院党校学习培训。
2、党支部每学期召开一次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每季度召开一至二次支委会;每月召开二次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次会议或活动都要有计划、有主题,有完整活动记录,且必须做到出勤率高,请假制度严格。根据院党委和所属党总支每年的工作要点,制定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并向全体党员报告。
3、发展新党员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公示、政审,有计划、有重点,按程序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年初要有计划、年末有总结。
4、按规定收缴党费,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和做好党内统计、报表等工作。
(三)作风建设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作风建设中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开拓创新、知难而进、关心群众、真抓实干,艰苦奋斗、拒腐防变。
2、树立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的党员形象。
第十二条考核评比
(一)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比每两年进行一次,各党支部在全体党员对本支部工作进行评议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材料并作出自评。各党总支对下属支部的总结和自评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并进行考评。
(二)考评采用百分制进行。总评90分以上为达标,80--89分为基本达标,低于80分为未达标;考核期内无发展党员任务的支部,考核总评80分为达标,70-79分为基本达标,低于70分为未达标。考核结果报院党委审批,考核达标的党支部方可参加学院先进基层党支部的评选;考核未达标的党支部,由党总支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三)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的考评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组织考评工作小组,对各党支部的总结和全面情况进行核查和考评。全院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由组织部负责总结并向党委汇报。
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党支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的建设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单元,担负着直接联系、引导、组织和团结广大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政治责任。
第二条 本规范中的党支部是指由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开展活动、有利于党员作用发挥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的党在高等学校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党支部应在院(系)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即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班级或年级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若干党小组。
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系(所)、专业、教研室、部门等教学科研管理实体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党支部”)中离休党支部一般在离休人员中单独设置,退休党支部根据退休人员与其原所在工作单位隶属关系或便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设置或按年级、班级设置。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学生班级,原则上按班级设置党支部。
积极探索在实验室、科研团队、学生社团、学生公寓设立党支部。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海外学习进修地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
第五条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另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党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报所属党委(党总支)批准,每届任期2年或3年。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选派党支部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热心党的工作、群众威信高的正式党员担任。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应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一般应兼任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专兼职辅导员、党员领导干部或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强的学生党员担任,但应指定教工党员负责指导。离退休党支部书记根据离退休党员实际情况选举产生。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引领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自觉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并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三)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做好在青年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优秀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四)向党员布置开展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和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
第八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提升学生党员综合素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成为引领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持、指导和帮助团组织、班委会及学生社团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做好在青年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五)密切联系青年学生并关心了解他们的学习和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
第九条 离退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对离退休党员教育管理,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增强离退休党员组织纪律观念,永葆共产党员本色。
(三)做好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及时吸纳入党。
(四)及时掌握离退休党员思想动态,关心离退休群体的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引导和日常生活帮扶。
(五)定期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六)支持离退休党员发挥作用,开展有益活动,鼓励他们在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大会和支委会,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计划,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加强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团结带领所在单位(班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支委会的意见,对所在单位(班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所在单位的重要事项。
(四)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员工思想、学习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五)同所在单位群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临时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分工,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拟定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手续。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二)宣传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党员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和本支部的宣传工作,负责党员政治理论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
(三)纪检委员。协助支部书记检查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纪党规的情况。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支委会并视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报告本单位的党风及执行党纪方面的情况,对收到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及党员的申诉要及时报告。
第四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
(一)强化党章意识,定期重温党章,自觉尊崇党章。教育党员牢记党的性质、宗旨,为实现党的最高纲领和现阶段任务努力奋斗。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引导和帮助党员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建立党员谈话制度,定期了解党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并切实帮助党员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创新教育方法,以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运用主题报告、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教育载体,贴近党员实际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四)坚持以正面教育和典型示范,大力弘扬优秀共产党员的高尚品格,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使党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五)依托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平台及数字图书馆、党校等思想文化阵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政治理论学习、集中培训和社会实践。
第十三条强化党员管理,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
(一)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确保党内组织生活经常化,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给予批评帮助。
(二)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对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道德败坏和蜕化变质者,坚决予以清除。
(三)创新组织生活内容、形式和载体,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保障等不同岗位情况和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学生的不同特点,积极开展融开放式、互动式、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为一体的党日活动,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效果,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党内评先评优、党费收缴以及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拓宽服务渠道,促进党员发挥先进性作用。
(一)设立教书育人、科研攻关、管理服务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党员工作站等,开展“三亮三比三评”(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比技能、比业绩、比作风,自己评、群众评、领导评)活动,拓宽党员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教学科研、服务师生群众的渠道,发挥党员在完成教育教学中心任务、资助生活困难学生、帮助毕业生就业创业、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党员,帮助生活困难党员,积极支持青年教师提升能力素质,全面发展。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等方式,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意见,维护教职工权益。
(三)落实学生党员参加理论学习、承担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帮困助学、联系学生宿舍、联系入党积极分子等制度,促进学生党员先进性作用发挥。积极开展教工党支部、离退休党支部与学生党支部、团支部、工会组织等共建活动。
第十五条严格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一)重视在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党支部委员联系党外青年教职工制度,努力将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等群体中的优秀分子吸收进党员队伍。
(二)通过党校培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式,加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三)认真落实发展党员计划,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肃发展党员纪律,避免突击发展和长期不发展。
(四)严格党员发展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
(五)党支部每半年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一)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开展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帮助教职工准确了解国情、正确把握形势、提高思想素质,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强化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予以宣传和表扬,对师德表现不良的及时劝诫、督促整改,营造优良教风学风。
(二)鼓励优秀教师兼任辅导员、班主任,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觉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积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通过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离退休老教师与青年教职工、青年学生开展“结对子”“传帮带”等活动,通过发挥余热,积极协调帮助青年教职工和学生解决思想上、工作上的实际困难,营造团结互助的良好校园氛围。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要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认真听取党员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监督党支部和本单位的重要工作。
第十八条 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定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有关业务知识,积极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教职工党支部的学习要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学生党支部的学习要与立德修身和成长成才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党支部每年组织党员参加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
第十九条 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课教育一般每半年1次,必要时可随时安排。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评议工作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制度。党支部每年度要对照本年度的工作安排,向党委(党总支)报告一次工作,可结合年度一并进行。党支部书记要报告履行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党总支)请示、汇报。
第二十一条 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完善教职工党员联系群众、学生党员联系普通学生制度,拓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情绪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发展党员计划,认真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直接领导、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党支部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定期了解和研究党支部工作,针对学校中心任务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党支部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处党员领导干部要联系党支部。
第二十四条 考评机制。坚持党支部自查与上级党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以落实党支部工作基本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具体指导党支部制定工作目标,负责做好所属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成果报送党委组织部备案,作为评选校级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学校每两年对党支部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党支部,整改后进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在党支部工作考核会上进行述职,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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