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军事论文
摘要:在对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网络中创新主体及功能定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信息共享与产权归属、协同创新“锁定”与路径依赖、金融支持有效性、高校文化与评价体制等角度就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的障碍因素进行深入探讨,最后就障碍因素的消除从多个方面提出对策。
关键词:军民融合;协同创新;障碍因素;
1、问题提出
自建国以来,军民协调一直是我国诠释融合式创新的重要手段,从改革开放之前的“军民兼顾”与“军民结合”,到改革开放之后的“寓军于民”与“军民融合”,无一不体现着这一伟大思想的重要内涵。作为军民协调关系中最具突出意义的重要构成部分--军民技术协同创新,也经历了“单边溢出→双向互动→融合创新”等阶段,而促进军民科技互动过程演进的主要因素是为了改变“隔离创新带来的军用与民用领域技术创新碎片化、重复率高、相互交流少”,针对这一重要议题,理论界中已有大量文献,从“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构建[1]”、“创新能力体系建设[2]”、“融合产业创新平台的政府供给改革[3]”、“国外发达国家军民协同创新典型模式[4]”、“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5]”、“技术转移网络运作机理[6]”等诸多方面开展了详实且丰富多样的研究,为我国军民产业互动创新水平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及相应政策优化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本文认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系统是由军工企业、民用研发机构及产业组织、高校与科研院所、军方组织以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科技中介等社会组织所构成的复杂联盟,各创新主体在权力资源、运作模式、协同创新观念、组织文化上都存在着很强的异质性,所以顺利实现这一新型“官-军-产-学-研”创新系统的有效运行,就必须从协同创新过程事实出发,分析军民融合创新进程中的障碍因素,减少对立与冲突,以提升系统运行水平与效率。
2、军民融合协同创新主体及功能定位
如图1,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包括以下几类主体:①军方及其研究机构。军方通过对战略形势的变化以及对整体军事实力的评估,提出武器装备的发展要求,并作为组织管理者的角色进行项目设计、规划、立项、审批、验收等工作。军事研发机构则根据军方提出的要求进行研发,并从现有装备水平、技术可行性论证、性能设计等多个角度就研发的方向与进度进行反馈,以对军方决策调整优化提供依据;②民用研发机构及产业组织。以企业为主体的民用研发机构与产业组织以市场开拓、满足动态竞争、获取经济为目的进行新产品(业务)研发,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他的商业化运作,其在军民融合创新中发挥的作用是:①国防技术向商用领域扩散过程中的技术承接与吸纳,对传统民用工业进行升级改良,如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大量军事技术向家电制造、汽车、能源与环保、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民用领域渗透;②民用研发机构与产业组织包括向军队与军事企业提供产品、服务、原材料,通过公开竞标与取得资质形式为军队提供承制装备,参与军事装备的研制与设计、装备维修与革新、入股军工企业;③高等院校拥有社会中最为雄厚的技术人才、设备资源,在世界各国实践中,高校所开展的基础研究工作对推进尖端武器研发、军事装备升级、军事人才培养有着重要意义:①有效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体系,探索适合推动军地科技成果转化的新体制、新模式,促进军民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建立科研联合攻关机制,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技术合作研发;②与军队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以军事科学院、高校为依托,开展联合培养军民两用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工作,在学科、项目等方面深度合作,实现优势互补;③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双向孵化;④科技中介、协会、金融机构。科技中介主要负责各创新主体间的联系,在融资、技术、信息需求上为军民协同创新组织提供支持,行业协会在经济与法制两个层面,发挥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作用,维护每一个军民协作创新主体的权益主张与诉求,同时,行业专家的组织身份也决定了其管理经验与市场信息提供者的作用。
3、军民融合协同创新障碍分析
3.1信息共享与技术产权障碍
3.1.1军方单位的观念障碍
我国军工企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运营体制之下,无论是资金来源、项目立项与审批验收都具有极强的政府与军方色彩,加之军事工业较民用工业在社会声誉、技术先进性水平上都拥有独一无二的优势,很多军工企业对“军转民”、“民转军”所带来的重要性认知不足,以防止泄露军事机密为借口,对法律框架内允许的军事技术禁止向民用机构输出,也无视民用机构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运作方面取得的良好成绩,在主观上缺乏进行有效沟通交流的意识。
3.1.2机制保护下的军方利益障碍
从市场属性来看,军工产品(服务)市场具有高度的垄断性,特别是现行国防制度情形下一些涉密性较高的产业与产品,均受到严格管制。相比于民营商业机构,军方企业无论是在产品价格、产品合规性范围、补贴及税收政策优惠、审批权限宽松度上均拥有无与伦比的优势,民营商业机构在与军方性质的机构、企业进行创新合作的过程中,除了要面临已有的创新与商业风险,还要承担来自于军方合作者方面的“临时强制退出所带来的沉没成本风险”与“成果收益被侵占风险”.
3.1.3设计观念障碍
军事企业产品一般注重规格、质量、强度、韧性、耐高温(严寒)等物理性指标,很少看重商业化价值,并在设计生产模式上一贯表现为“多试验、少生产,规格一致,小批量,渐进改良”.而而民用商业部门一般出于占领市场、满足尽可能多的消费者需求、获取经济利润的目的,在产品设计上最为看重产品是否符合经济性、易于生产和销售,并体现为“大批量、多样化,低成本、多功能”特征。产品设计标准观念的差异,必然导致创新协同中军方与民用研发人员之间的对立和冲突。
3.1.4知识产权归属障碍
新经济时代,产权是企业组织获得竞争优势、维持长期竞争力的关键核心资产,所以军民融合创新中民营企业欲通过借助军方技术向自身的输出及联合研发获取关键产权是一大重要目的。但目前《专利法》、《着作权法》并未就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界定,从操作上看,只要涉及军方及相关单位利益,国家比较倾向于做出对其的产权划分,这对民营研发机构与企业造成了强烈了不安全感,虽然会采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补偿,但对其创新积极性的打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深远的。
3.2协同创新“锁定”与路径依赖障碍
3.2.1创新主体行为“锁定”
“民转军”过程中,不少民营企业与研发机构在创新意识上逐渐淡化,沦为彻头彻尾的军用品供应商,因为军方采购所具有的利润稳定性、超额性,设计、生产、供应行为“听指令”成为常态,甚至将民用生产业务比例下调与摒弃。从功能定位角度看,军民协同创新产业链中,民企逐渐成为创新网络中最为边缘化的节点,军工企业的运营管理模式、发展战略、市场前景预判往往发挥着主流带动作用,民企难以依据外部市场变化进行自主创新并在整个协同网络中发挥引导作用,使创新主体行为被“锁定”.
3.2.2创新路径依赖
在长期军民科技研发体系相互隔离的各自发展进程中,因信息不对称原因导致重复研发现象非常普遍,同一项技术在不同的领域中被开发出来,只是在技术标准上有所差异。在融合之后,当军方与民用商业机构同时认识到重复研发问题严重性的时候,就会形成“比较--筛选--摒弃”的合作模式,即通过比较同一类型技术的可靠性、发展潜力后,筛选出所有创新主体认为最佳的技术设计方案,这一过程中,由于军方研发机构能够获得更多的国家财政、税收、土地及其他优惠政策的支持,加上其拥有更强势的主导能力,民营机构往往只能成为跟随者,既不愿意对已有方案提出挑战,更有着“不愿意进行创新投入,直接‘搭便车’”的内在动机。
3.2.3“军转民”科技成果市场化难度高
参与军民协同创新的民营机构,在创新路径依赖机制下很难进行科技成果市场化,许多“民参军”机构往往陷入“只关注技术的先进水平与成熟度”,而忽视了“现有企业资源条件下,能否将这些技术进行成果化运用”,具体包括技术引进之后的人才与配套设施建设该怎么做?转化为市场中产品后的维护与进一步改良升级应当如何进行?面对用户新的需求时怎样与军工企业进行协调、反馈以进行设计方案修正?等等,这一系列问题考虑的缺失都对军事技术民用化、商品化造成阻碍,另外,国防技术产权的长期“国有化”与技术“军转民”后利润分享机制不明确,致使军事机构人员产权商业化动力不足。
3.3金融支持有效性障碍
3.3.1融资渠道窄,投资风险可控性低
我国目前国防科技工业支出的主要资金来源已经实现了开放式金融、银行金融、资产证券化,以ppp为代表的社会资本合作体系也已经建立,但是对国家财政的依赖与非公有资本融入度仍然很低。在正规金融上,银行普遍向军民合作创业企业提供贷款还是基于信用与抵押贷款,在资本市场融资上也是主要靠单一的股票形式筹资。
3.3.2基金平台建设刚刚起步,投入规模与管理水平不高
自2015年起,以促进军民融合创新各类省市基金平台(如贵州、陕西、四川等地建立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平台(国华军民、中船重工、中信国通、航天资金,等)、阶段引导基金平台(达晨创投、国创投资,等)纷纷建立,但在投资规模、投资领域与示范效应上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从基金运行看,虽然在短短几年中军工企业及军民合作企业在金融创新、基金管理人才培养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积极运用大数据方法对军民协同创新资金进行了有效管理,但真正具有实力的军民合作基金管理平台少之又少。
3.3.3基金平台金融创新步伐慢,资金使用水平较低
基金不仅为创新主体提供经济支持,也为项目、产业运行中的风险内控有着意义。我国军民协同创新基金投资方式单一、系统性规划不足是突出问题,在融资方式上尚未普遍形成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融资方式,在军民融合产业重点投资领域的识别、融资与投资预测及评估、融资模式与基于产品设计的资金阶段性分配使用、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上也为形成有效的制度性建设。
3.4高校文化与评价体制障碍
3.4.1高校科研人员的文化与角色冲突
大学教师从事科研行为的主要动机是以试验成果、研究报告、论文向同行及社会证明其自身价值,以获得学术声誉上的满足感,并取得相应的科研奖励报酬。并且,科研成果公开也是一大诉求,与军方单位联合研发取得的成果并不能公开,致使很多高校科研工作者不愿意进行军民协同创新。随着中国《保密法》条款的越来越严格和对国外间谍渗透防止力度的增强,一些原来只属于科学领域的信息也可能导致涉密问题,所以风险规避也是相当一部分高校科研工作者回避军民协同创新的重要原因。
3.4.2多数非军事高校难以获得军工项目准入
除了哈工大、北航、北理、南理、南航、西工大等少数国内原隶属国防科工委的高校,其他国内高校无论是学科声誉、师资力量、实验设备、人才培养模式上,都很难涉足军事装备领域。我国目前军事装备工程项目在时点、规格、管理模式上非常严格,很多高校难以达到既定的项目质量控制标准。在实践中,高校助推军民协作创新网络的行为呈现碎片化,只能在部分项目流程及部件制造上提供非连续性支持。
3.4.3高校评价体系与军工项目的不契合
在很多高校科研人员认知中,基础研究往往推动了军事工业的发展,例如物理学研究成为原子弹制造的技术基础,而相反的作用并不存在,参与军民协同创新并不能为高校学术发展及培养人才有所帮助,并且,在现有的高校科研评价体系中,论文、项目与科技奖励是三大核心指标,大量参与军工融合创新能否普遍被纳入评价体系仍是一个未知的问题,尽管在一些大型军工工程项目中,高校参与者获奖的概率会更大,但往往在署名与否与顺序上不占优势,一定程度上打击了高校科研人员积极性。
4、军民融合协同创新障碍的消除对策
4.1建立军民互动交流机制,强化创新主体独立地位
4.1.1交流机制构建
国有军工企业独特的非市场运营机制及知识保密体系规制下所带来的知识共享与交流主动性不高,以及对待设计、生产运营观念差异阻碍创新网络内各节点交流,因此加强创新节点之间及网络内外主体的交流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军工非关键技术的公开化、非核心保密领域的非军事机构准入权限上要有所放开。
4.1.2放款政府管制,破除路径依赖
政府及各级管理部门、军方对军事研发机构、军工企业的管制应放松,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适当放权,让军民融合创新网络中的核心军工组织能够建立市场化、商业化意识,走自由发展的道路,在军民两用技术商品开发、商业化模式道路中少一些行政导向、多一些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军民融合创新网络中的创新主体积极与网络外的商业与社会机构多交流、多沟通,在经营管理理念上多向其他优秀组织学习,民用商业机构也应保持自身独有的运营模式,避免盲目依赖。
4.2形成军民协同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提高基金平台效率
4.2.1拓宽资本注入渠道
完善准入机制,允许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社会风险投资机构向更广泛的军民融合产业领域进行投资,设立各类典当行、担保组织、互联网金融组织,加速再担保、再保险等机构的大力融入,以全面分散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与市场化中的风险。金融部门进行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为相关产业园建设、项目孵化工作提供信贷资金,积极引导军创企业采取“建设-经营-转让(bot)”与“公私合营(ppp)”进行多元融资合作。
4.2.2探索新的基金合作路径
军民融合创新资金支持体系不可能自发形成,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出台的《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融合发展意见》要求,在各类军民创新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执行上就军民协同创新产业集群、人才培育、基础设施建设、辅助设备保障方面的规划进行细化,明细每一项支出的规模与有效性,并引导军民合作企业在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不良资产处置、资金风控体系建设上进行优化和改进。
4.3高校应加强与兵工企业与民营企业交流合作,强化高校军民合作创新科研、教育改革
4.3.1强化双向合作,发挥政府支持作用
高校在注重校内创新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级)实验室建设的同时,加强与兵工企业合作技术创新平台的共建力度,并与民营企业合作成立产业化基地,拓宽合作深度与广度。这一过程中,国家政策层面要就高校进入国防体系建设的准入门槛、申报流程、利益分配、产权归属、审批标准做出放宽和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要在平台建设、土地(产房、信息网络体系)供给上给出强力支撑。
4.3.2加强宏观协调,形成整套激励
教育、国防、财政、科技等各部位在高等院校重大军民科技协作研发决策上要形成顶层协调机制,联手推进“高校--军工企业--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网络建设,并鼓励高校学者、着名民营企业家、军工企业以及国内外各大智库积极协作,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重大专项基金等中加大军民两用技术研发项目的比例与资助金额。同时,教育部应出台新的《高校科研考核管理办法》,引导各大院校积极调整现有的科研评价体系,将教师参与军民融合协作创新及取得的关键性技术成果与贡献、纳入教师科研评价体系,并与个人薪酬、晋升、职称评定与续聘密切挂钩。
[1]张明亲,谢立仁,张冬敏。基于ant的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动力机制研究[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
[2]索晴。军民结合企业持续创新能力体系研究[j].学术交流,2016,(3)。
[3]谭清美,王斌,王子龙,张浩。军民融合产业创新平台及其运行机制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4,(10)。
[4]李海海,孔莉霞。国外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的典型模式及借鉴[j].经济纵横,2017,(10)。
[5]李强,余吉安。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与示范效应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7,(2)。
[6]贺新闻,侯光明,王艳。军民技术转移网络治理分析[j].科学管理研究,2012,(2)。
大一军事论文
【摘要】当前国际战略格局为“一超多强、多边共生”,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多极化是其必然趋势。基于这种战略格局,党中央于十六大做出了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判断,并于十七大提出了和平发展战略。这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之举。
【关键词】国际战略格局;和平发展战略;重大战略机遇期
一国的国际战略制定,受制于该国的性质和一定时期的国内形势,同时也必须适应当时的国际形势和世界格局的发展趋势。苏东巨变、冷战结束宣告着两极格局的终结。在这之后的十几年,国际战略格局已逐渐发展成为现在的“一超多强、多边共生”,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多极化是其必然趋势。基于这种战略格局,党中央于十六大做出了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判断,并于十七大提出了和平发展战略。
一、当前国际战略格局及其走向
上个世纪90年代伴随着苏东剧变、冷战结束,持续近五十年的“两极对峙”格局宣告结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国际战略格局已逐渐发展成为现在的“一超多强、多边共生”。“一超多强”形容的是力量对比,即当今世界美国成为全球唯一超级大国,同时还存在若干世界或地区性强国。“多边共生”反映的是国际行为主体特别是大国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当今大国之间平等独立、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关系。
“多边共生”的大国关系,其形成是基于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政治民主化这一世界大趋势。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世界各国的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已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美国的经济可以影响到其他国家,其他国家的经济反过来也可以影响到美国。冷战结束后,老布什总统提出了建立“世界新秩序”的口号,但他没有意识到在各国经济往来日益加深、经济合作日益重要的新时代,要“遏制”一个国家谈何容易!另外,国际政治民主化主张世界各国通过协调对话来解决国际争端,任何国家不能独断专行,不能动辄诉诸于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形成“多边共生”的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大国关系是不难理解的。另外值得一提的是,“9·11”作为一个重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大国之间合作这一趋势。“9·11”之前,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的国家安全观和安全战略沿袭了冷战时期的惯性思维,努力在大国中寻找敌人,尽力防范对其领导地位形成挑战的其他大国或大国集团的出现。但“9·11”充分说明,非国家主体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构成要素,恐怖主义它不会因某国的某一政府或某一组织的内部瓦解而结束,只要它的产生根源(种族)仇恨存在它就不会消亡。而且在恐怖分子非对称手段袭击下,即使掌握绝对优势军力的国家也无法确保本国的“绝对安全”。“9·11”事件使世界各国认识到一个国家要维护本国安全,除了维持必要的军力外,还需要尊重别国的安全,少树敌、不树敌,只有奉行和平的外交政策,平等、友好地对待别国、尊重别国的安全和主权,才是对本国安全的最好保障。可以说,“9·11”事件后,世界大国之间合作多于对抗,国际环境趋于好转。
尽管现在是“一超多强”,但多极化是大势所趋。多极化趋势的判断一方面是基于当前世界主要大国其力量对比的变化,世界五大经济中心:美、欧、俄、日、中,美的地位在下降而其余四者在上升。美国迷失了国家未来发展方向,而中、俄、印、巴、东盟等在经过理性反思和审时度势之后大体找到了符合国情的复兴之路。另外,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政治民主化的大趋势下,美国“一超”的单极格局也是难以长久的。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自不用说,美国已经意识到南北差距问题给美国经济带来的负面作用。在国际政治民主化的今天,各大国都力求在国际事务中具备发言权。毋庸讳言,当今世界任何重大地区和国际问题只有美国的参与才能解决,但美国要解决任何重大地区和国际问题也离不开其他国家尤其是大国的支持和合作。单极格局形成不仅需要存在一个唯一超级大国,而且其他多数国家尤其是主要大国还必须承认它具有中心地位,服从其领导。然而在国际政治民主化的今天,其他多数国家尤其是大国既不承认美国的中心地位也不服从其领导。由此可见,“一超多强”的战略格局最终将会被多极化所代替。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预见性地指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世界格局将来三极也好,四极也好,五极也好,所谓多极,中国算一极”[1]。也正是基于此种战略格局,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21世纪头20年为重要战略机遇期的论断。为了抓住这百年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十七大给出了和平发展战略。
二、中国和平发展国际战略
国际战略是一个国家为了争取有利于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国际环境,于对外关系中制定的带全局性的策略谋略。国际战略的制定,受制于该国的性质和一定时期的国内形势,同时也必须适应当时的国际形势和世界格局的发展趋势。
和平发展战略,发展是终极目标。之所以把发展定为终极目标,一方面是基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是顺应世界时代主题和国际战略格局的要求。在当前“一超多强,多边共生”的战略格局下,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政治民主化的时代潮流下,和平的力量超过战争的力量,世界各国均致力于国内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合作多于对抗,机遇大于挑战,可以说是国家发展的一段绝佳时期。
相对于发展,和平具有双重含义:一是中国发展的方式诉诸于和平手段,二是中国发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中国发展的这一目的从胡锦涛同志的“和谐世界”理念中可以窥豹一斑。“和谐世界”强调国与国的和平、人与人的和睦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强调合作共赢,充分展示了中国人民维护和平、共同发展的决心和信念。另外,中国的和平发展战略是中国关于大国崛起方式的创新之路。从世界历史来看,几乎所有民族和国家的崛起和强盛,都无一例外地与征伐、杀戮和资源掠夺紧密相连。正是因为如此,面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的令世人瞩目的经济成就,西方一些国家出于冷战思维大肆渲染“中国威胁论”,想方设法遏止中国发展,严重恶化了中国的发展环境,最直接最明显的就是使中国的对外经贸受到的损害。据商务部统计,目前,世界上每7起反倾销案件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这使得中国连续10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每年有400亿至50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影响。[2]为此,党中央提出了和平发展新战略方针。“和平发展”有助于打消外界的误解和疑虑,“始终不渝”彰显着中国执行这一战略的立场和决心。
三、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
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将始终不渝地走和平发展道路”[3]。走和平发展道路,一方面是中华民族的本性使然,另一方面也是中国根据时代发展潮流和自身根本利益作出的战略抉择。从中国当前外交领域的各项方针政策来看,在和平发展这一主战略的主导下,中国的各项外交战略无一不闪烁着“和平发展”的智慧之光,为中国充分抓住宝贵的战略机遇期,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保证。世纪之交,我国与世界各国广泛建立、发展了“伙伴关系”。各种伙伴关系的建立正是党中央和平发展战略在外交领域的具体应用,它有利于使中国避免自我孤立或公开树敌,有利于拓展中国在外交上开展活动的空间,有利于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以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同时,以和平发展
战略为主导的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也为中国建立和维持一个良好而稳定的周边环境。
可以说,和平发展战略是党中央以高度的政治智慧,科学的判断国际形势,从中国和世界的实际出发,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所作出的战略抉择。
: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全球每七起反倾销案件中就有一起涉及中国——商务部副部长易小准呼吁发达国家应客观公正看待中国的竞争力[eb/ol].
[3]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
大一军事论文
【论文摘要】新世纪新阶段实现我国国防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关键在于不断深化国防经济制度创新。文章从完善宏观调控制度、健全运行机制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探讨了新时期深化我国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主要措施。
中国国防经济60年来深刻的制度变迁实践为我们继续推进国防经济制度创新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为切实消除不利于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诸多制度缺陷,更好地推动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式发展,新世纪新阶段的国防经济制度创新应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制度
国防经济制度创新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与发展全局,涉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和利益的调整,需要国家从宏观上进行管理和协调,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相关的宏观调控制度。
1、完善指导性的计划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益发展,我国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市场化取向也日益明确。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即使市场机制是完全地发挥作用,也解决不了全部问题。”而国家利益的刚性又使国防经济运行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离不开国家计划的宏观指导,在坚持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取向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指导性的计划制度。
针对现有计划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在市场化的制度创新进程中,必须进一步深化计划制度改革,从总体上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以国家指导性计划为主的计划制度模式。要在充分考虑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通过制订国防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计划来推动制度创新顺利进行。今后一段时间,在促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进程中,完善指导性的计划制度需要尽快建立以下支持系统:一是科学的宏观调控计划目标系统;二是强力有效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系统;三是计划的决策、审议、咨询与评估系统;四是现代化的经济预测和信息系统;五是重要商品、物资的采购、储存与调节系统等。
2、完善多元化的投资制度。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文件的出台并实施,我国国防经济领域多元化的投资制度已初步形成,大量的非政府财政资金不断进入国防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的渠道也不断得到拓展,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缺陷,必须进一步完善。
第一,要进一步改进政府对国防经济的投资管理方式,确立相关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建立国家投资的保全制度,加强投资和项目监管,强化各方面、各环节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政府对国防经济的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同时积极探索采用代建、租赁、借用、补偿和调配等新的投资方式。
第二,综合考虑国家安全和引入社会资本的现实要求,积极引入非政府性的社会资本,切实推进国防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和军队等有关部门应加大政策性引导和资助性投入,可采用事后补偿等办法,鼓励相关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前期研发,缓解资金紧张等问题。同时加强调控手段的运用,通过对国防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研究,合理、科学地确定国防经济投资发展战略目标,引导相关投资主体进行科学、理性的投资决策。
第三,加快培育国防投资领域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一是深化现有军工企业改革,使之真正成为市场投资主体;二是大力发展投资市场化的投资中介体系,鼓励建立并完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咨询、信息、资产项目评估、预决算审计验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规范的投资中介机构;三是积极发展资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军工企业以适当的形式整体上市,适度增大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积极探索和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新型投融资方式。
3、完善相关财税金融制度。在历史上,国家有关财税、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大对国防经济尤其是国防科技工业的资助和扶持力度,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国防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新时期,现有财税金融制度离保障军民融合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要对承担国防任务的有关企业和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建立规范、公平的财政、税收支持、服务体系。从财政、税收上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开放具有军民两用或通用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防领域发展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生产、引进先进科研仪器和设备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减免政策等。
其次,建立和完善投资机制,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营造更加有利的金融政策环境。逐步建立军民两用高新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资金投入为主的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国防市场。同时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为进入国防领域的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二、进一步完善具体、有效的国防经济运行机制
国防经济制度创新的顺利进行和最终成功,离不开健全、成熟的运行机制。新世纪新阶段,推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需要不断完善以下运行机制。
第一,完善竞争机制。一是形成民用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准入与退出制度。要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军品市场的准入与认证,把符合法定条件、具备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用高技术企业广泛吸纳进来,与军工企业一道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形成合作竞争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对进入军品市场的单位和任务承制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形成灵活有序的准入与退出机制。二是建立有利于军民融合的标准制度。可借鉴、参照发达国家推进军民融合的一些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一方面加快建立国家标准、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凡是民用标准能够满足军事要求的尽量直接采用,不再单独制订军用标准,在确保武器装备作战使用性能的前提下,积极采用符合军用要求的民用标准,对那些低于民用标准或能用民用标准代替的军用标准,明确采用民用标准;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各种已经失去先进型的军用标准进行修改,并使之制度化。
第二,完善激励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直接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扶持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参与建设和研发;通过设立民用高技术提升国防基础能力的专项资金,鼓励吸纳、引进民用高技术和相关能力。二是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发明,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打消民用高技术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顾虑。对于企业自行投资产生的技术成果和研制生产的武器装备和建设设备,其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成果转让时应缴纳知识产权转让费或培训费;鼓励研发单位和生产企业进行强强联合,共同分享知识产权和由此带来的产业化收益。
第三,完善评价机制。要建立有利于推进军民融合的信息服务和综合评价体系,全面评估并动态跟踪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相关情况和动向,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并逐步完善分级别的军品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建设开通政府主管的军品市场网站,搭建适合民用企业发展特点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平台。及时定向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等信息,指导民用企业加强与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信息沟通,为民用企业提供了解军品市场进入政策和程序的低成本渠道,解决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种种障碍与问题。二是建立军品市场信息统计、补充、完善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信息数据库,并适时进行补充、完善,为军品市场的经济分析提供最直接的基础,成为有关政策制度形成的有力支撑。
第四,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加强对引进民用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相关程序的监督,强化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军品任务招投标制度的要求,分别制订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杜绝寻租等****现象滋生。二是加强对程度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保密规定和相关行业的特殊要求,建立军工科研生产资格审查、资质认证制度和能进能出的准入退出机制,并对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相关企业进行诚信跟踪和管理,切实把好民用企业的进入关。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一种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都要受一定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因此,在推进国防经济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促进军民融合的法律法规体系。
1、国防科技工业和装备采购方面。首先要制订、颁布一系列有利于军民融合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防科技工业投资法》(规范投资主体及其行为,确立投资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竞争规则,明确各层次投资主体的经济权益和责任风险,以及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等;将承担国防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合资企业等纳入投资计划等)、《军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点规范军品信息的范围、军品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渠道、军品信息的发布权限等)、《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国防科技成果产权的属性、管理权限与职责等,明确在国防科技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国家、集体、个人等之间的权属关系),等等。其次要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如要完善《合同法》中对军品合同的具体规定、修订有关军品税收政策,对承担国防任务的企业包括军工企业、民营企业等一视同仁等。此外,要对一些已经过时、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总体上已不适应当前军民融合发展需要甚至相抵触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进行废止。
2、国民经济动员方面。一是要加快国民经济动员基本法的立法步伐。国家应依据《宪法》、《国防法》等有关法规,尽快制定出台《国民经济动员法》,确立国民经济动员的基本方针原则、基本任务、动员体制、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奖惩办法等,明确把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纳入国民经济动员范畴。这样,既利用国民经济动员机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又通过抢险救灾等非战争行动的实践拉动国民经济动员应战工作的发展;同时,在制定、修订其他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动员需要,尽可能地融入国防条款,赋予其国防功能。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基本法规,逐步制定和完善民用运力、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征用补偿等配套法规,特别是对民营企业、行业部门如何履行国防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二是要加强地方性法规的配套衔接。各级地方人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制定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和程序,把党和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动员的政策指示上升为国家意志,把基层的成功经验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把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用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使之与基层实际相结合、与动员需求相衔接、与国家基本法相配套、与其他法律相补充,形成依法动员的法律法规体系。
3、军队后勤保障方面。当前主要是应尽快出台规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设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统领下出台《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法》,与即将出台的《国民经济动员法》和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条例》配套运作,共同作为统揽地方供应商和军队行为的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基本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运行机制、合同管理、纠纷调解与仲裁等规范体系。同时,对《后勤条例》进行及时修订,使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发展方向相适应。
【参考】
[1]野尻武敏、百百和:经济政策学[m].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
[2]李文经、史澜:深化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j].当代经济,2009(7).
https://m.huxinfoam.com/lunwencankao/299943/